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对竣工验收的司法解释?
  3. 20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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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对竣工验收的司法解释

按照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既然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了,则将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定为竣工日期是比较合理的。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这种情况在实际***此中经常发生,多数时候发包人有意拖延验收,致使工程无法及时验收,在此情况下,按照最高人民***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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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来按照合同法规定,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既然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了,说明发包人放弃了工程质量的抗辩权,则理应将发包人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0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2021年,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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