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2. 挂靠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挂靠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建设工程被挂靠单位可能承担?

建设工程挂靠的法律后果:

1.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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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均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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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让行政许可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中的所谓“挂靠"就是法律、法规所称的“允许其甜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其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