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广义婚姻法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广义婚姻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婚姻法就其本质而言是什么法?
  2. 婚姻法第四条?

婚姻法就其本质而言是什么法?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广义婚姻法,广义婚姻法和狭义婚姻法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婚姻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本条规定的是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准则,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倡导性要求,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各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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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指夫妻之间忠于爱情,保持爱情的专一性。相互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也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和益。夫妻相互忠实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其实质在于规范男女***的性关系,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

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里的家庭成员应指以婚姻、血缘为纽带,共同生活的、相互之间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的亲属。并不是所有的亲属均构成家庭成员。参照《婚姻法》其他条文,这里的家庭成员应指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间应互相忠实,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义务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夫妻一方的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一的侵权行为时,对方才可请求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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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广义婚姻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广义婚姻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