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婚姻法的第18条一人的个人生活用品指哪些交通工具算吗?

婚姻法的第18条一人的个人生活用品哪些交通工具算吗?

答:您好!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个人生活用品,一般是指按照男女性别的不同,归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类,男人衣服归男人;女人衣服归女人。如果交通工具价格不贵,如几百元上千元的女式自行车电动摩托,也可以算是女方个人财产。 如果价格比较贵,虽然是一方专用,也可能不算一方个人财产。如女人用于服饰的名贵珠宝,要当做共同财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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