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保护性法律关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创设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设定之前这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而调整性的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设定前就已经存在。
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的对称。是指依据法律规范结构中的制裁部分产生的法律关系。按法律对社会关系作用方式对法律关系作出的分类。这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违法行为的出现。如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基于犯罪行为的出现。保护性法律关系实现着法对一定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是在社会出现不正常状态的条件下法的实现形式。
第一性法律关系举例?
例如:在调整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又如: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在法学上,根据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其中,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分类的一种,其分类的标准是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来划分的。
相对权法律关系包括?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特定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
此外还可以按照法律的职能将法律关系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还可以按照部门法进行划分;将法律关系划分为宪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军事法律关系等。
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的区别?
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都是国家管辖权,区别在于:保护性管辖是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在外国的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本国领域以外对本国或本国公民实施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是对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各国均有权管辖。
保护性管辖必须是犯罪所在国的法律也认为该行为是犯罪才能行使;普遍性管辖的案件则是各国普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保护性管辖
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6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就属于保护性管辖。
普遍性管辖
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犯、海盗、贩卖奴隶和毒品者、空中劫持犯等,均属于国际法所公认的普遍性管辖的范围。上述4项国家管辖权中,以领域管辖权和国籍管辖权为主,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仅具有***的性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