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交通法九十二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交通法九十二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有哪些内容?
  2. 道交法92条第4款?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有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交通法九十二条,交法九十二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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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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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道交法92条第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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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款)

第四款是指运输企业所辖车辆经处罚,不改正又继续违章的,可以对企业法人进行相关的处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交通法九十二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交通法九十二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