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日本法律援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日本法律援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日本法律致死人该什么罪?
***来的 日本现行刑法典有12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包含有死 刑,即对如下犯罪可以适用死刑:
(1)内乱罪(第77条第1款);
(2)诱致外患罪(第 81条);
(3)援助外患罪(第82条);
(4)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第108条);
(5) 爆炸罪(第117条);
(6)浸害现住建筑物等罪(第119条);
(7)颠覆列车等致死罪( 第126条第3款);
(8)威胁交通罪的结果加重犯(第127条);
(9)水道***致死罪( 第146条);
二战德国给日本提供多少援助?
众所周知,德国和日本都是二战的发起国之一,因此按道理来说这两个国家肯定是盟友的关系。但是在二战中,这两个国家几乎没有联手,因为他们的利益和目的都是不一样的,那么德国在二战时期给了日本哪些帮助呢?
日本在二战时期的军工业非常发达,而且还掌握了很多制造装备的技术,而这些都是日本去德国死皮赖脸要回来的。要知道德国当时的军事实力和美国几乎是持平的,不然美国怎么可能专业研制***来对付德国呢?
在日本的一些军校里面都有德国的军事专家在里面授课,几乎在二战战场上出现的每个日本士兵都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特别是一些军官对战术是非常精通的,德国还专门派人教日本人心理学。
其实德国并不是很喜欢日本,可是在二战中他们两个国家是穿同一条裤子的,日本越来越强大对二战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相反的日本没有给过德国任何帮助。
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违法性?
日本核废水排海***有三个方面的违法性:
第一,决策程序违法性。
日本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日本应当***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确保国内环境污染***不对其他国家管辖海域或***造成污染。但日本将124万吨核废水排入太平洋必将污染海洋环境或增加海洋环境污染的风险,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日本擅自决定向海洋排放核废水,也未依法履行公约规定的程序性义务,明显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二, 环境污染的违法性。
日本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法律义务,同时有义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而日本却执意决定把124万吨核废水排入海洋使国际海洋环境面临严重损害风险,日本并未“***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因此,无论日本未来排放的核废水是否符合安全排放标准,日本的行为都从根本上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辐射防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第三, 违反其他国际公约的可能性。
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问题还可能适用《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核安全公约》以及《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等公约。例如,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放问题可能适用《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日本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筑物上有意地在海上倾弃核废水,属于“倾倒”行为,即使在日本把核废水倾倒于其内水的情况下,鉴于124万吨体量如此巨大的核废水必然产生通过洋流产生跨界影响,则仍然可能违反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