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婚姻法的第18条一人的个人生活用品指哪些交通工具算吗?
  2. 解释婚姻法第十九条内容是什么呢?

婚姻法的第18条一人的个人生活用品指哪些交通工具算吗?

答:您好!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个人生活用品,一般是指按照男女性别的不同,归各自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类,男人衣服归男人;女人衣服归女人。如果交通工具价格不贵,如几百元上千元的女式自行车电动摩托,也可以算是女方个人财产。 如果价格比较贵,虽然是一方专用,也可能不算一方个人财产。如女人用于服饰的名贵珠宝,要当做共同财产。

解释婚姻法第十九条内容什么呢?

首先: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全文: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婚姻法第18条全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三、这主要是规定了婚姻关系中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

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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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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