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同纠纷案例及分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经典买卖合同***案例?
买方A与卖方B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支付房款后,卖方将房屋产权证书转让给买方。但是,买方在约定的支付日期到期后未能按时支付房款,导致卖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向买方发出催款通知后,买方仍未支付,卖方只能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金。
在此案中,由于买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承担违约金。
案例二:卖方欺诈引发的合同***
买方A与卖方B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一辆2010年的二手车卖给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向买方承诺车辆行驶里程数为5万公里,车辆无事故记录。但是,当买方将车辆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发现车辆的行驶里程数已超过10万公里,并且车辆曾经发生过严重事故。
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提供虚***信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案例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
买方A与卖方B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地点。但是,当货物到达运输途中的一个中转站时,因为运输公司的失误,货物被误送至另一个城市。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认为责任在运输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中,由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问题,买卖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卖方有责任向买方提供协助并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卖方拒绝承担责任,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2022年,被告崔某从原告处批发鲜鸭货食品用于销售,双方约定送货完毕后货款交清,但被告崔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货款合计1***00元,
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有12700元至今未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经过庭审调查,办案法官迅速查清案件事实。从2022年10月2日开始,被告从原告处进货,
双方约定的价格为原告向厂家的进货价,被告取货后去超市等地方销售,约定在销售后的第二天把销售的货款给付原告。
截止至2022年10月23日,被告崔某共欠原告货款1***00元,已返还7000元,返货款并非现金,而是厂家返还的货品,
原告已经交给被告,保证金冲抵被告崔某钱原告的另一笔欠款。
看似比较简单的案情,可是中间涉及返货款、保证金、销售模式等各类问题。
办案法官悉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向其分析利害,释法析理重点调解,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求达到最佳的调解效果,
最终,在法官的“撮合”下,原被告达成了一致,选择了互谅互让,真心和解。
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案例?
以下是一些案例:
1. 黄某松与四川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
2. 鑫厦公司诉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基本案情】
2019年某生态文旅公司作为发包人,以招投标方式与承包人某工程公司签订《XX湖项目湖面应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以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载明的项目单价或合价为计价依据。合同还约定“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参考的,***用《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版)和《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1版)进行计算。”嗣后,承包人某工程公司将该湖面应急工程以划分标段的形式,向某劳务公司分包了部分标段的土石方、驳岸混凝土浇筑等工程。某劳务公司又将其中驳岸挡墙土石方开挖工程再次分包给自然人谢某某、伍某某。某工程公司与某劳务公司之间,某劳务公司与谢某某、伍某某之间,均未就谢某某、伍某某施工的驳岸挡墙土石方开挖工程订立书面合同,且未约定工程价款金额及工程款计价方式。
谢某某、伍某某实施了部分土石方开挖工程后,案涉XX湖项目湖面应急工程停工,谢某某、伍某某退场,某劳务公司未与谢某某、伍某某进行结算。谢某某、伍某某遂以分包人某劳务公司、承包人某工程公司、发包人某生态文旅公司为被告向***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其已施工完成的土石方工程价款。同时,谢某某、伍某某向***申请就其施工范围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主张以《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作为工程款计价依据。被告某劳务公司、某工程公司、某生态文旅公司主张案涉XX湖项目湖面应急工程系水利工程应以《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版)作为工程款计价依据。鉴定人鉴定结论表示案涉XX湖项目湖面应急工程位于市区内,系公园类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议***参照《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进行计价。本案核心焦点在于因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性质产生[_a***_]导致工程造价鉴定计价标准不明。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以《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作为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依据。二审判决改判以《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版)作为案涉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