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有:
2.债权意思主义
我国的物权变动,***用的是以债权***模式为主,例外***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原则。
a.关于***债权***的法律条文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该条文可以看出,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的公示程序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动产在交易中价值往往比较大,对于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登记只是对抗效力,而不是生效要件。
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一,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包括意思主义和***。模式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是一个思想解放和斗争的曲折过程。 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是一个如何运用民法语言来解释、表述生活世界的问题。
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民事立法上选择何种模式,是该国家或者地区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历史环境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