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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法两百八十一条的司法解释?

刑法两百八十一条的司法解释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交通法81条,交通法81条第一项规定解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刑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定义、逮捕、拘留、押解人犯以及值勤、巡逻、处理治安案件等警务时,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主要包括警棍、警笛、手铐、警绳等。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多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或者非法生产、买卖的数量较大的;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购买拒不听从的;影响恶劣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条件,不具有严重情节的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条规定,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进行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的犯罪及处刑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犯本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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