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法商讲保险婚姻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保险法与婚姻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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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哪几条与保险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目前不存在直接规定夫妻双方任一方不能阻碍另一方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情况。
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人身保险。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婚前购买的保险应当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不予分割。但是在生活中,因为所购买的保险的缴费时间跨度较长,存在婚后亦有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情况。
明确收益为夫妻共有财产在旧婚姻法中第17条规定:“生存、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这一条,《民法典》新增了“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种类比较复杂,有些具有分红性质,有些具有储蓄性质,有些具有消费性质,有的指定受益人,有的未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上没有规定。你所买的寿险、储蓄型的(万能、投连、分红险),都是具有现金价值的,原则上这些保险的现金价值,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购买这些保险是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中关于保险方面的规定有什么呢
1、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方面的规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3、民法典要求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并以显著的方式提示或说明给投保人。保险合同中往往包含一些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对于保险人的责任承担具有重要影响。
保险法婚姻法18条
1、保险法对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的性质认定为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2、新婚姻法房产分割第18条2020新婚姻法的第18条是对夫妻一方的财产的判断,同样也是离婚时房产分割的重要依据。
3、保险法上没有规定。你所买的寿险、储蓄型的(万能、投连、分红险),都是具有现金价值的,原则上这些保险的现金价值,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购买这些保险是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
4、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分。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一般不做分割。
5、存款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资金或货币暂时转让或存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是说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或货币。
6、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施黎珏律师法商讲座心得
1、混同风险。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的混同,个人和企业债务的混同。譬如企业经营需要贷款,银行会要求个人和配偶做***担保人,这样就等于免除了您公司的有限责任。婚姻风险。包括一代婚姻风险和二代婚变危机。
在我国保险在婚姻财产分割中的作用是什么?
1、法律分析:我国的民法典规定,通常情况下,保险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分为离婚时仍在有效期内的保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保险金这两种情况。夫妻中的一方可退保,取回保单价值再进行现金分割。
2、可增加医疗等附加险。可自由选择添加实惠的意外、医疗等附加险,从而避免家庭成员保障的缺失,还大大地减轻了保费的负担。婚姻保险虽然保不了爱情,但其保单可拆分,当婚姻出现变故时,保单仍然有效。
3、保险能作为 财产分割 么? 可以,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在一般情况下,是算作 夫妻共同财产 的,夫妻双方当事人是需要平等分割的,如果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处理。
4、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离婚是大家最不想看见的,现在的夫妻不像以前那么纯粹,作为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当然都不希望走到分手的这一步,但在婚姻中还是应该尽可能的保护自己应有的利益。下面是保险可以规避婚姻中的财产风险。
5、同时选择年金险还能有以下作用:每年稳定的现金流满足自身日常支出,满期时返还各项保单利益。身故指定受益人,属于子女的专属资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规避婚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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