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代理合同纠纷管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代理合同纠纷管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否代理辖区外当事人案件?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代理当事人一方住所在本辖区内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可以作为本辖区当事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非本辖区当事人的代理人。 2、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住所都不在本辖区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代理。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否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请示》(苏司办[200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如果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则不能代理。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指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第二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指派,接受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支持委托人提出的合理要求,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案件得到依法公正解决。
第二十四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受托代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