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防交通法总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国防交通法总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兵役法的概念和内容?
兵役法是指调整国家兵役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其主要内容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的组成,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公民服兵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等。
我国兵役法是我国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在兵役制度方面的集中体现,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和现代化国防的重要法律依据。
兵役法是指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军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12章74条,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控制公路两侧建设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于1987年10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根据2008年12月27日《***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543号重新公布,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593号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决定该《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并决定1987年10月13日***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道(以下简称县道)和乡道(以下简称乡道)。本条例对专用道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道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第四条公路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道,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建设、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道路由专门单位修建、养护和管理。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