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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中有哪些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注意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协议离婚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当事人约定仍对部分财产维持共同财产状况的——按照本条规定可以请求再分,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无时效限制。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1、《婚姻法》解释(三)中所称的“不动产”应该指的是房屋房产或住房,将房产从婚姻财产中单列出来并作出规定是《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个亮点。
2、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3、第三条 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5、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2011年8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夫妻离婚,房产根据出资人不同有不同的分割方法。
6、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在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如何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
指《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患病的夫或妻、子女、未成年的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