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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对新交通法规“车让人”的看法
- 2、交通法弱者保护原则
- 3、对于交通参与的弱势全体,在交通标志,表现的设置上有何特别的规定?
- 4、电车逆行撞我事故科却说电动车是弱势群体交通法有规定电动车是...
- 5、新交通法还保护弱者吗
- 6、对于交通参与的弱势群体,在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上有何特别规定?
对新交通法规“车让人”的看法
而且可以让社会变的更的更文明了,但是行人不能仗着这个条文就肆无忌惮,过马路不管不顾,行人要自己尊守交通秩序。
“车让人”是一个城市的风度和修养,自2017年西安倡导“车让人”以来,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明显增强,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行人和机动车,各行其道。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或者红灯时右转、绿灯时右转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等情况,需要优先让行人通行。在全封闭机动车道和机动车专用车道,行人没有路权,但是也要注意安全。
这种人一多很快就会造成交通堵塞,本来车辆应该可以非常有秩序的通行的,但是因为有这些行人的存在,所以说只能让行人先走自己在那里等着,如果出现了车辆先走的情况,那么这个车的车主就要被连扣驾驶分。
交通法弱者保护原则
1、法律主观: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法律保护弱者交通法如下 “弱者”保护提法,本身就是对法律的曲解,法律的本质原则是过错原则,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对所谓“弱者”保护,如交强险的特定赔偿。
2、法律分析:法律没有规定要保护弱者,法律只是规定在交通赔偿问题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精神。
对于交通参与的弱势全体,在交通标志,表现的设置上有何特别的规定?
【答案】: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不按规定设置交通信号要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信号,是指挥车辆、行人通行、禁行、转弯的特定信号,是引导和管制交通、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重要设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布局合理、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信息应连接,重要的信息宜重复显示。交通标志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左侧,或左右来两侧同时设置。
电车逆行撞我事故科却说电动车是弱势群体交通法有规定电动车是...
交通事故中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是相对而言的。由强至弱分别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汽车和摩托车同属于机动车,作为机动车管理,二者是平等的。电瓶车和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电动车算是弱势群体,就算是逃逸,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交警也不会予以处罚的。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在事故中存在明显的过错,按理说应该负全责。但是交通法有照顾弱势群体的人性考虑,所以机动车会承担部分责任;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
电动车闯红灯撞上了逆行自行车,这种情况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电动车承担主要责任,自行车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_a***_]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新交通法还保护弱者吗
1、法律分析:法律没有规定要保护弱者,法律只是规定在交通赔偿问题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保护弱者原则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为了保护弱者,***用以人为本的立法态度,如果机动车和行人或者非机动车相撞,哪怕机动车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3、法律主观: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法律保护弱者交通法如下 “弱者”保护提法,本身就是对法律的曲解,法律的本质原则是过错原则,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对所谓“弱者”保护,如交强险的特定赔偿。
4、交通法强者照顾弱者2004年废除的。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文简称道交法),并于2004年正式施行。事实上,多年来关于该法关照弱者的争议从未停止。
5、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精神。
6、他突然开车门是他的责任,首先他占用你的车道,而且机动车开门之前要先从反光镜中观看有无来车,才能开门,他明显就没有看。如果你有受伤的话,你还可以问他要钱。
对于交通参与的弱势群体,在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上有何特别规定?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法律分析:交通标志设置方式有:(1)柱式(包括单柱式和双柱式);(2)悬臂式;(3)门式;(4)附着式。有关规定:柱式标志内缘距路面(或路肩)不得小于25厘米,标志牌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为180~250厘米。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法律分析交通标牌标志的颜色、形状的规定:(1)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2)禁令标志的颜色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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