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黄岛区承揽合同纠纷案例,以及承揽合同案件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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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案例
案由:承揽合同***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少明,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均属于劳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人身损害发生***,应按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劳动法。在雇佣合同中,雇主是赔偿责任主体;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由:承揽合同***。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市西北富来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西北富来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芳榕。 被告(上诉人):***市西北翻译产业有限公司(下称西北翻译公司)。
承揽合同***,不是买卖合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不构成《消费者权益保***》中的欺诈行为。
承揽合同致第三人损害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定作人无过错的,则由承揽人负责赔偿损失,如果定作人有过错,比如中途变更工作内容,定作人强令指挥等导致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需要承担全部或者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主观: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的,一般由承揽人自行承担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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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题中尽管存在着两个有效的合同关系,但是曹某将房屋变更登记为钱某,则钱某取得房屋所有权,朱某不能向钱某要求返还房屋,也不能要求曹某转移房屋所有权,而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2、本题中,甲虽然在1年零6个月前就已经知道撤销事由并多次与对方交涉,但并没有真正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不因交涉而中断,因此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间经过,甲的撤销合同的权利就消灭了。
3、「详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本题中手表厂的虚***宣传行为可认定为是欺诈行为。
4、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5、其次,《民法通则意见》第28条第l款规定:“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讯消失之次日起算。”由此推出,民法通则第23条第1款第(二)项应从当日起计算。
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委托合同中的受委托人一般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完成一定工作。
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区别是含义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不同,承揽合同是约定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委托合同是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履行范围不同、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和追求的目的不同。【法律分析】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标的物,具有不可更换性和特定性。承揽合同注重的是工作的成果。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是: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
法律主观: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区别是含义不同、权利义务内容不同,承揽合同是约定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委托合同是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三个方面,包括二者的履行范围不同、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追究的目的不同。实践中要注意区分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选择订立恰当的合同,才能保护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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