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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部法律规定公民有植树的义务

1、规定公民有植树的义务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公民有植树的义务的法律法规。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绿化法律法规:绿化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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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绿化。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公民有植树的义务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绿化法律法规:绿化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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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绿化的法律法规

1、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小区绿化的规定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外归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同意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物业管理人员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

2、法律分析:小区绿化带不属于物业。一般要是没有特殊规定,小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故无其他约定,无权让小贩在小区绿化带搭建经商。

3、法律分析:四个标准:一是小区要封闭管理,保证小区绿化环境是为所在小区居民服务的,增进居民的领域感,保证小区环境的安全与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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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小区绿化怎么规定的

一般要是没有特殊规定,小区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故无其他约定,无权让小贩在小区绿化带搭建经商。

破坏小区绿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民法典对小区绿化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未经同意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物业管理人员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

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园林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城市绿化条例》:该法规明确了城市绿化的目的、原则和管理制度,规定了城市绿化的各项内容和要求。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建立绿线管理档案,由市、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于破坏绿化带的法律条文

法律分析:破坏国家绿化带可能会被要求缴纳罚款,担负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严重的话,将会有严重后果,比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破坏绿化带的法律条文如下:根据《城市绿化条例》(***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法律客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坏园林绿化植物赔偿标准:行为人损坏园林绿化植物的,应当与园区管理员协商,按照损坏的程度进行赔偿。但如果损坏的树木为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根据损坏情节轻重,有可能触犯相关行政法规甚至刑法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定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本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按照《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园区管委会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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