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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 2、婚姻法案例分析
- 3、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也比较多。婚前隐瞒了***史的。
根据婚姻法及民法,属于刘某个人财产。故而刘某死亡后划分为刘某遗产。答2:虽根据继承法:遗嘱以公证遗嘱为第一效力。但本案例中公证遗嘱所证明的标的房产并非为刘某一人所有。故而本公正无效。
根据情况描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隐瞒了已婚事实,并与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最终通过虚***证件和证明材料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丙之间的婚姻关系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该《办法》第十二条又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骗取收养登记证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构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判决合理。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于继父母婚姻关系终止后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属于执行困难的情形。
家具和家用电器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2)2/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及分析***:当事人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是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了法律效力。
第一题马某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应该多分或全部得到该房产。
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一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
可以解除,婚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证的本人的同意。案例中双方协议解除,养子也同意解除,所以可予以解除。
婚姻的有效性以结婚登记为准,并不以事实婚姻为准。甲跟乙是无效婚姻,倒是甲跟丙已经成为了合法夫妻。如果甲跟乙想解除关系,直接分手就可,本来就不存在婚姻关系,但是甲乙要对孩子的抚养承担义务。
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1、第一题马某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应该多分或全部得到该房产。
2、孟丽与谢涛属于事实婚姻,因为他们的同居行为发生在1990年,到1994年2月一日时他们已经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
3、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我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和是否对子女财产进行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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