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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修改)
- 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 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将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专用车辆要求。
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4目。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4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修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台的关于指导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权威行政法令。
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我国公安部2016年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年4月1日后执行新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原60周岁驾驶人每记分周期结束后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改为70周岁。
第13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
1、将第八条第(一)项第2目修改为:“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删除第4目。
2、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七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3、原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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