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第32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婚姻法第32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扩展资料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于起诉离婚条件规定是什么?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六个月内不得受理,只是作为再次受理案件的条件 ,并不能确定是否离婚。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3条的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是军婚的问题,内容是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要求军人的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其中的重大过错是指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