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际婚姻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国际婚姻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不加入德国国籍,和德国人结婚,国际婚姻法又是怎么规定的?
可以留各自的原籍。 请参照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地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益的法律。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请写出我国10部法律全称?
《宪法》(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颁布施行,现行《宪法》为1982年版本)、《中外合资法》(1***9年7月施行)、《企业破产法》(1988年11月试行)、《公司法》(1994年7月施行)、《对外贸易法》(1994年7月施行)、《证券法》(1999年7月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施行)、《非公36条》(2005年2月施行)、《物权法》(2007年10月施行)、《反垄断法》(2008年8月施行)。
我们通过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集中的评述,希望能向读者阐明其意义所在。评述内容主要包括每部法规的诞生背景、出台经过、主要内容、对经济界、企业界的重要影响等。
鉴于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大部分法律均经过多次修订,以适应当时局势所需。为使时间顺序能有更好衔接,原则上文中我们重点介绍其首次颁布的时间。
由于特殊历史原因,前三十年我国经济立法乏善可陈,故这些对经济界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基本都在后三十年,这是历史原因,我们无从改变。
严格意义上讲,“非公36条”不算一部法律,但其对于经济立法、对于经济界、企业界所带来的影响不言而喻。鉴于其重要地位和意义,所以我们将其选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际婚姻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国际婚姻法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