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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继承案分析

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5万元,甲男个人财产20万。甲男遗产共计2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这个案例《继承法》都给出了结果,按照法律完全可以分所有财产。其中高某,年轻时与杨女恋爱时生下一子也有继承权,养子高某先于养父去世 , 被继承人子女代位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婚姻法继承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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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的分配方案应当是谭亮父母各继承谭亮夫妻共有财产的1/6(谭亮占有1/2的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成三份由谭亮父母及谭亮妻子继承。

王某的父母有继承权,张某的妹妹也有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遗产的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先继承,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的认定。本案中,许武和李某作为合法夫妻,不管李某对承包没有出力,许武的存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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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死后楼层三间先分割一半给张三(夫妻共同财产),剩余一半作为遗产继承。遗腹子因出生后第二天死亡,故有继承权,所以剩余一半的遗产由张三及其孩子继承(题中没有交代李四是否还有母亲,故不作考虑)。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1、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

2、年6月刘杰_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 1996年8月刘__到某公证处遗嘱 一份,其内容为: 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_ 继承 ,刘_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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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终的分配方案应当是谭亮父母各继承谭亮夫妻共有财产的1/6(谭亮占有1/2的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成三份由谭亮父母及谭亮妻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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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

2、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5万元,甲男个人财产20万。

3、最终的分配方案应当是谭亮父母各继承谭亮夫妻共有财产的1/6(谭亮占有1/2的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成三份由谭亮父母及谭亮妻子继承。

4、故而参与遗产分配的人有:妻子张某、儿子刘养女张丫、女儿刘玉。其中女儿刘玉的份额由刘玉之子何平转继承。手打不易,累死我了。而且此案例适用不同条款还有其他的解释。本处不一一说明。求***纳,求奖励。

5、***设王某妻子和女儿在同一***中死亡:首先,推定王妻先死亡,王女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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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析:见《继承法》第33条,《民法通则》第87条。

2、***设王某妻子和女儿在同一***中死亡:首先,推定王妻先死亡,王女后死亡。

3、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

婚姻法有关继承的案例

1、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2、故而刘玉享有继承权。但刘玉死亡,故而刘玉遗产应继续分配。刘玉有一子何平。而何某虽与刘玉有婚姻之实却无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故而何某不享有对刘玉的继承权。

3、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注意,按照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4、因为18000元是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笔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也就是说,9000元是张某的,另外9000元是王某的。

5、案例一:丁男70万的债务由丁男承担,因为债权人知道AA制;丹某10万的债务夫妻共同承担,AA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男在承担后可向丹某追偿。

6、对法院意见表示同意 本案的发生有其特殊的立法背景存在,认为《继承法》上有关财产继承的规定与《婚姻法》中有关规定在本案中出现冲突从而形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法官行为只是在履行其法官裁量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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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婚姻法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

根据婚姻法的关规定,***判决王某与初某的婚姻是属可撤销的婚姻,所以允许撤销。

第一题马某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应该多分或全部得到该房产。

解析:(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既然第一个婚姻有效,周某第二个婚姻便是无效的。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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