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三十二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婚姻法三十二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于起诉离婚条件规定是什么?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六个月内不得受理,只是作为再次受理案件的条件 ,并不能确定是否离婚。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十三条如何理解?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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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实际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领之前的,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2、养老保险缴费是用的共同财产的话,则该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2021?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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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法三十二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法三十二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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