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中国交通法保护弱者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中国交通法保护弱者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交通法有同情弱者原则吗?
是的,交通法中有同情弱者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并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弱者保护原则?
在交通事故中,行人相对于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是弱者,机动车方相对于保险公司是弱者,肇事机动车方相对于交通事故处理部门也是弱者.对交通事故中的弱者进行保护可***取以下法律措施:机动车方对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行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赔偿请求权;承认"三者险"为"强制险",而不是"商业险";免去对肇事车辆的扣押等
交通事故弱势原则?
在我国,讲究同情弱者,生命至上,交通肇事里面大力宣传保护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其实就是同等是人群,妇女老人为弱势群体。人和自行车比,人是弱势群体,自行车和汽车比较,自行车是弱势群体。
如果汽车撞了行人,行人是弱势群体。
所以才有了凡是路面上的车辆,哪怕是你停在那里,也有20%的责任一说。大多交通肇事,都会同情弱者。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弱势的情形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弱势的情形
二、交通事故责任推定
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公安机关在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对当求人应负何种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行为。
责任推定的前提不是基于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行为,而是基于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条件,即逃逸行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行为,以及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行为。但是并不是凡当事人具备上述行为即对其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推定。如果当事人虽有以上行为,交通事故责任仍能够认定的还应当予以认定,只有具备因上述行为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适用交通事故责任推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推定机动车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方负次要责任。
车辆行驶时遇见行人应该减速慢行或者停止让行这是交通法那一条里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法条的规定是为体现以人为本,保护相对的弱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中国交通法保护弱者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中国交通法保护弱者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