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保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婚姻法保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香港婚姻法对女性的规定
根据香港的婚姻条例,女性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女性和男性一样,可以选择是否结婚,以及是否生育。如果女性选择不生育,那么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赡养费。
此外,根据《已婚者地位条例》,香港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已婚女性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有取得、持有及处置财产的能力;对于侵权行为、契约、债务或义务而言,有自我承担责任及被委以责任的能力,可担任受托人或遗产代理人。
香港地区《已婚者地位条例》第三条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已婚女性犹如未婚时一样,有取得、持有及处置财产的能力。
第四条规定:已婚女性的财产,结婚的女性,在结婚时已拥有或正拥有的财产;或于该日以后,已婚女性已取得或正取得的财产,或已转予或正转予该已婚女性的财产,须全归该女性所拥有,犹如未婚时一样,该财产并可据此而予以处置。不论在本条例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后,女性在享有财产方面的预用权或让与权如受到限制,且该等限制不可能加诸男性对该财产的享有者,则该等限制一概无效。”可见,依照香港现行法律规定,夫妻结婚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各自享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权利,夫妻一方婚前及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
民法典男性保***?
福音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限制和干涉。
这也就是说丈夫因为工作原因加班、喝酒、送上司礼物等等,老婆可不能再无理取闹了。当然对于家庭中的女性来说,丈夫和家人也不能以女性要在家照顾孩子为由让老婆辞掉工作做全职太太!
福音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以结婚索取财物。
结婚不是砸锅卖铁的事情,也不是卖女儿,从明年起男方不愿意给的,女方不能强制要求。不过,要是不给对方不结婚,给了的话属于自愿。
福音三:《民法典》将男性也加入到***的受害对象,施行之后不只局限于女性,男人受到***也可以主张***。
新婚姻法原配的权益是什么?
1 原配拥有婚姻自由和财产权益保护的权利。
2 婚姻自由是指原配可以要求对方不再与第三者保持婚姻关系,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夫妻义务。
财产权益的保护是指在离婚时,原配有权要求与共同财产的分配,可以获得一定的财产补偿。
3 另外,原配还有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等权益。
这些权益在新婚姻法中也得到了明确保护。
婚姻法的社会作用?
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
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按照社会学界通行的看法,婚姻与家庭,因其功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的合作。***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
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然而,家庭的养育功能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忽略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的理论观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践踏婚姻家庭固有品质的行为诸如轻率而随意的离婚、放弃对子女的责任等,将严重地冲击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尤其是养育后代的功能。它的代价必然是弱者(多数情况下是妻子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受损害和***被剥夺。据有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大约有60%的离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有70%以上的离异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生活水平下降。
作为人类经过不断探索最终选择的***和血缘关系的组合形式,婚姻家庭从来都是依靠制度化的力量(如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习惯规则等)而维持和发展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在保障其社会功能顺利实现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社会还需要婚姻家庭的职能时,就需要婚姻家庭制度特别是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没有婚姻家庭法的保障,婚姻家庭是难以为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难以发挥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法保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法保护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