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怎样理解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

怎样理解最高法院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不予支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