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婚姻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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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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