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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1、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处理案件亟需明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制定背景之一。
2、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3、法律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我国婚姻法部分法律条款的详细法律解释,如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解释二是什么规定?
1、法律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我国婚姻法部分法律条款的详细法律解释,如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二十四条规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没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这也是最高人民***历来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原则。
3、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4、关于婚姻效力的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一旦婚姻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该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5、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的解释。对同居关系解除、无效婚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彩礼的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6、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和分割方法; 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和保护措施;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作出了详细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_百度知...
可以,因为双方之间未办理结婚手续。符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一款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二)项“(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是什么?《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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