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是什么?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款指的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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