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工程居间人有什么风险?
  2. 居间服务纠纷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和事项?

工程居间人什么风险

工程居间人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承包人无过错,但是发包人有过错并且难以改正的过错,比如说发包方***等问题,这时候居间人也就可能会被夹在中间很难做,严重的还有可能会被发包人以***名义告上法庭。

还有一种就是发包人没有过错,但是承包人有过错,比如说承包人并没有兑现给居间人的承诺,例如不支付居间费用

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工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工程居间人风险如下:

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约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在媒介居间中,居间人应将有关订约的事项据实报告给各方当事人。向委托方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

2、忠实和尽力义务。忠实于当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间人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具体包括:首先,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到委托人的利益;再次,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居间人应尽力促使将来可能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排除双方所持的不同意见,并依照约定准备合同,对于相对人与委托人之间所存障碍,加以说合和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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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5、其他义务。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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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和事项?

最近一直都在办理有关居间合同***的案件,对此可以表达一下我的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24条的规定:“

居间合同

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只负责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合同能不能履行,居间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另外,如果仍需要居间人办理其他的业务的,例如:协助办理递件过户手续等,需要另行约定或者订立合同并另外给付费用,此费用并不属于居间费用,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

另外,一般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是违约方来承担居间费用,但是有时候为了在开庭时需要向法官阐释清楚相关的关系,作为居间方的代理人都会把买卖双方都告上,阐明相关的违约方及违约责任。这个对于买或卖的一方起诉违约方的案件也有好处,毕竟此案已经对双方的违约责任予以确认,在另案的时候就可以引用此案的判决来支持未违约方的请求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程居间合同***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程居间合同***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