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法第十一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新民法典赡养双方父母的规定?
新民法典养双方父母的规定,新民法典双方父母都的养,儿子儿媳妇都有善养父母的,女儿还有女的爱人都的养活父母,这是中华民族的美德,旧社会重男轻女说养儿防老,新社会不要重男轻女,男孩女孩都一样,都的善养自已的父亲母亲的男孩女孩都有责任。
新民法典对赡养双方父母的规定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等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等义务。 (2)父母和子女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对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 (3)如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履行义务,支付赡养费用。 (4)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性
根据《民法典》,子女不赡养父母是违法的!而妻子不赡养公公婆婆,丈夫不赡养丈母娘老丈人,则不违法!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方面。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二、不尽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明确的规定了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之间离婚而消除。当父母年迈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生活困难的时候,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如果子女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那么父母可以向******要求子女履行赡养的义务,向父母支付赡养费用。